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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5-22 08:12:17
卓安律师事务所:受贿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既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也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应以是否控制财物为标准。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受贿罪的未遂形态应当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认定受贿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应站在受贿人的角度来审视,受贿人是否控制或取得财物是确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关健,即行为人只要实际控制财物或者取得财物就是犯罪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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