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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

发布时间:2014-06-19 07:15:40

卓安律师事务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

2.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1)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不属于准驾车型的车辆的;

(2)有酒后驾车被处罚记录、交通肇事记录的,或者有其他多次违章记录的;

(3)驾驶客车且载客人数较多的;

(4)驾驶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货物的车辆的;

(5)驾驶报废车辆、违规改装车辆或者其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的;

(6)在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上醉酒驾驶的;

(7)在人行道驾驶、逆行、超速驾驶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章行为的:

(8)发生事故,并且对事故后果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9)肇事后继续驾驶,或者逃逸的:

(10)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逃避检查的。

3.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幅度较小,在适用上述量刑情节确定刑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具有两项以下从轻处罚情节的,从轻处罚的幅度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对于具有3项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从轻处罚的幅度可以超过1个月;根据全案事实综合评价,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具有上述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第(1)、(2)、(5)、(7)、(10)项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罚的幅度不得超过1'5日;对于具有其他几项从重处罚情节的.从重处罚的幅度不得超过1个月;对于具有3项以上从重处罚情节的,从重处罚的幅度可以超过一个月,直至顶格判处刑罚。

(3)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从轻处罚幅度不应突破对于“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发生情节的从重处罚幅度。

(4)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法通过拘役体现量刑情节的,可通过罚金刑予以体现。如确定基准刑为拘役1个月,又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无法在拘役上体现从轻处罚的,可以在罚金刑上体现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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