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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4-07-04 08:22:00

卓安律师事务所: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经济合同不是法定合同类型,且概念模糊,不必将本罪的合同限定为经济合同。

我们赞成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一是从法理角度分析,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范围内,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活动和规则秩序。

在商品经济时代,经济活动大多通过合同制度来运营。

对合同诈骗行为治罪旨在保护合同关系和市场秩序,这里的合同理应体现经济关系。二是追溯立法渊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最初是指经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1997年刑法将上述条文稍作调整并规定了专门的合同诈骗罪。1993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上述规定的问题在于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虽然,现今经济合同法已经被废止,但其关于经济合同概念的规定能够为我们对经济关系中合同的界定提供一些参考。我们认为,在解释合同诈骗罪时,在借鉴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定义基础上,可以将合同主体适度扩展到平等民事主体。三是从司法实践层面考察,经济合同概念清晰,可以为我们提供相对明确的犯罪认定标准。据此,有关身份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合同以及有关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可以与经济合同较为明确地区分开来。倘若舍弃经济合同的概念,势必导致难以直观地区分不同的合同类型,不利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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