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抢劫”自己所有但被他人合法占有的物品能否认定为。例如,王某在城铁站驾驶三轮摩托车(俗称“摩的”)无照运营,被城管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依法将该车扣押。后城管执法人员将该车交给建东停车场工作人员蒋某、张某运回建东停车场暂存。犯罪嫌疑人王某纠集柯某、王甲、王乙(另案处理,已批捕)、祝某乘坐王甲驾驶的小轿车追随至区刑事司法疑难问题专家答问录(二)环保局附近,王甲将蒋某、张某驾驶的三豁摩托车别停。王某、柯某、祝某、王乙下车后,对蒋、张二人辱骂、踢踹及语言威胁,二人被迫逃走。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将被扣的三轮摩托车抢走。四犯罪嫌疑人后被告发抓获。
第一种意见是构成。
第二种意见是不构成犯罪。根据罪定原则,王某等人抢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财产,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能构成抢劫罪。同样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能轻易认为本案中驾驶车辆的建东停车场工作人员蒋、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认定王某等人的行为为妨害公务罪。
第三种意见是构成抢劫罪。
事务所: 我认为,该车自被依法扣押之后,就属于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财物,应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