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对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定性分析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侵害的客体均是公共安全。一般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行为,如超速、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相比,在侵害对象的范围、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上存在明显区别,此类违规驾驶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可控性,故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毒驾)、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的驾驶员处于高度兴奋或者疲惫的不清醒状态,有的甚至出现严重意识障碍、行为失控,其对车辆的操控能力大大减弱,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及范围、后果的严重程度均处于不可控的状态,故容易成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程度相当的危险方法。毒驾、醉驾发生重大事故的案件,对行为人的定性往往需要在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者中作出辨析。既要从客观上进行审查分析,也要从主观上进行审查分析。如果行为人在意志状态上系反对、否定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即罪过形式系过失,则同时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因二者系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为妥当;如果行为人在意志状态系放任态度,即罪过形式系间接故意,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在意志状态上系希望态度。即罪过形式系直接故意,则需要判断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以及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中进行辨析。
第一,在认识因素方面,张超泽仅认识到交通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性而非高度盖然性。对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的认识程度,是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重要因素。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依然实施该行为,即已认识到危害后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该认识是现实的、具体的、确定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程度低于间接故意,仅是预见到发生危害后果的可能性,该认识是假定的、抽象的、不确定的,且轻信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三是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发生。因个体对毒品的耐受力存在较大差异,分析毒驾者对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性的认识程度时,既要考察一般人的认知和感受,又要具体考察行为人的认知和感受,即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吸毒史、吸食毒品的种类、吸毒后的不良反应、驾驶经验以及当时的路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例如,长期吸食冰毒者通常知道吸毒兴奋之后会产生疲劳感,其仍驾驶车辆,与一般疲劳驾驶者的主观心态类似,轻信凭借自己的驾驶能力可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系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如果该吸毒者明知自己吸食冰毒后必然或者极有可能出现幻觉等意识障碍,仍在繁华路段驾驶车辆,则无论从一般人认知能力还是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考察,均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交通事故发生的高度盖然性,其在主观罪过系故意而非过失。
第二,在意志因素方面,张超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持反对态度。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在意志因素上存在质的差别。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即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后果发生,但为了追求某种目的而容忍、听任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排斥、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对行为危及的法益表现出消极、不重视的态度。就毒驾者而言,判断其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何种态度,需要综合分析其在何种状态下吸毒,吸毒距驾驶的间隔时间,是否采取避免措施,在驾驶途中是否具有超速、逆向行驶、闯红灯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肇事后是积极救援还是逃匿等情节。例如,驾驶者明知其吸毒后会产生幻觉,严重威胁行车安全,但其毒瘾发作难以控制,为了吸毒而不管不顾这种危险转化为现实的高度盖然性,说明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特放任心态。又如,吸毒者在吸毒后彻夜未眠,其意识到吸毒产生的疲劳感会在一定程度上危及行车安全,但以为只要谨慎驾驶就可避免危险发生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提出的从客观行为人手分析醉驾者主观心态的认定方法对判断毒驾者的主观心态也有较强的参照意义。即,毒驾者明知发生了第一次碰撞,仍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说明毒驾者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第三,从处理效果看,认定张超泽构成交通肇事罪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实践需要分析,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威胁甚于酒驾,特别是吸毒者产生幻觉或者意识障碍时,往往造成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对毒驾犯罪应当从严打击。但从刑法的附属性分析,刑事司法应当保持理性、谨慎和谦抑的精神,不能仅因毒驾后果严重就客观归罪,不加区分地一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