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4-07-11
问:冼姓男子,因无钱吸毒,遂产生盗窃念头。2013年12月12日,在一市场门口用镊子扒窃了杨某的人民币6元。被巡逻防控大队民警当场抓获。请问:冼某仅扒窃6元,是否构成?
事务所答: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由此可见,只要是扒窃,不管数额大小,都涉嫌构成盗窃罪。冼某虽然仅扒窃了6元,其行为也涉嫌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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