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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16 08:31:17
卓安律师事务所: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将双方主观上均有斗殴故意并实施互殴的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才能真正反映出行为人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本质,故构成本罪要求双方同时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罪不要求斗殴双方同时构成本罪,一方有斗殴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就符合本罪的主客观要件。即使对方没有互殴故意,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仍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我们认为,聚众斗殴的双方通常同时构成犯罪,但本罪的犯罪构成并未要求双方均有斗殴故意和聚众斗殴行为。一方有互殴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斗殴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仍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故意伤害、共同故意杀人的界限,对于一方有明显伤害或杀人故意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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