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贩卖毒品案件中,部分案件嫌疑人与他人正在进行交易时,但还未发生毒品转移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此,此时是否既遂?贩卖毒品几岁的标准是以交付毒品为标准,还是以贩毒人员进入交易现场对法益发生实际危害为标准?
事务所观点: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较为复杂,我一直认为,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随机性的交易,例如,为了吸食区临时购买毒品,和零包散卖的毒贩在交易时,毒品尚未转移即被查获。此时,恐怕应当以未遂论。二是预谋性的交易,即事先已经谈好交易协议,只是选择一个实际的时间、地点见面交付毒品和收取毒资的,此时,恐怕不能一概以未遂论;特别是卖出一方已经事先或者交易当场收取了毒资,只是尚未实际交付毒品的,更不宜以未遂论。
按照一般的观念,只有两个人实际交付了毒资,交付了毒品,才能构成犯罪既遂。但是,应当认识到以下几点:(1)如果是在正常交易程序中,例如,双方谈妥了价钱,也就视为交易成功了,剩下的只是履行交易的内容。因此,交易中被查获的,不影响交易的即遂。绝大多数中的交易行为,都是在事先谈好条件和价格,再约好地点进行毒品交易,此时的交付毒资和交付毒品,实际上是前面达成的协议的毒品交易内容的实际履行,恐怕不能再视为一种刚刚着手实施犯罪即被查获,尤其是在对方提前付款的情况下,只是毒品尚未转移,恐怕更不能视为一种。
(2)此种毒品交易,往往毒品的前一来源是购买,已经完成了一个为了卖出而买入视为完整环节,因此,视为未遂并不会过于严厉。最后,所谓的“进入交易现场对法益发生实际危害”是一种假想的标准,在实践中根本无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