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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4-09-10

卓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枪支的划分。《走私解释(一)》第1条将枪支划分为“军用”与“非军用”,并据此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将之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军用”、“非军用”是按照枪支使用者身份和用途的不同进行的划分,这种分类方法不能准确反映枪支杀伤力的大小,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的规定,枪支鉴定机构对枪支只作“制式”、“非制式”的鉴定,鉴定意见与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有机衔接;(3)相关司法解释为该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枪支按发射动力的不同,分为“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并就前两种枪支规定了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这样的规定正是考虑到无论是军用还是非军用枪支,只要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杀伤力基本相当,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杀伤力通常要小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2.弹药的划分。出于同样的考虑,《解释》第1条将《走私解释(一)》中关于“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的分类调整为“气枪铅弹”和“其他子弹”之分。另外,从司法实践中查获的走私气枪铅弹进境的案件来看,行为人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走私,查获的气枪铅弹的杀伤力也远小于其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子弹,且气枪铅弹体积较小,往往查获的数量较大。因此,相较于“其他子弹”,对走私气枪铅弹的处罚规定了较高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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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枪支的划分。《走私解释(一)》第1条将枪支划分为“军用”与“非军用”,并据此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将之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军用”、“非军用”是按照枪支使用者身份和用途的不同进行的划分,这种分类方法不能准确反映枪支杀伤力的大小,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的规定,枪支鉴定机构对枪支只作“制式”、“非制式”的鉴定,鉴定意见与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有机衔接;(3)相关司法解释为该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枪支按发射动力的不同,分为“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并就前两种枪支规定了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这样的规定正是考虑到无论是军用还是非军用枪支,只要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杀伤力基本相当,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杀伤力通常要小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2.弹药的划分。出于同样的考虑,《解释》第1条将《走私解释(一)》中关于“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的分类调整为“气枪铅弹”和“其他子弹”之分。另外,从司法实践中查获的走私气枪铅弹进境的案件来看,行为人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走私,查获的气枪铅弹的杀伤力也远小于其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子弹,且气枪铅弹体积较小,往往查获的数量较大。因此,相较于“其他子弹”,对走私气枪铅弹的处罚规定了较高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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