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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幼型强奸案件“罪行极其严重”判死刑的实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5-03-06 07:13:32

本案中,被告人淡某甲从1989年至2008年案发期间,采取引诱、胁迫等手段多次对幼女黎某某、蒙某甲、淡某乙、蒙某乙实施猥亵、奸淫,对幼女周某某奸淫一次,多次对幼女淡某丙实施猥亵。’第一,从侵害对象看,黎某某、蒙某甲、淡某乙、蒙某乙首次被奸淫的年龄为6岁至11岁不等,周某某被奸淫时为12岁,均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第二,从侵害人数看,淡某甲奸淫幼女5人,均已强奸既遂,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情形。第三,从作案次数和持续时间看,虽然周某某仅被奸淫1次,但黎某某、蒙某甲、淡某乙、蒙某乙均被长期奸淫,持续时间从10个月到12年不等,其中黎某某、蒙某甲、淡某乙在已满14周岁以后仍被继续奸淫,黎某某甚至被奸淫至18岁为止。从淡某甲的角度看,其奸淫全部被害人的持续时间从1991年开始,到2008年结束,长达17年之久。因持续时间较长,黎某某、蒙某甲、淡某乙、蒙某乙均不能准确回忆自己被奸淫的次数,但均陈述几乎每周都被淡某甲奸淫1次或者2次,与医疗诊断证明书证实4人处女膜均呈陈旧性破裂的情节相印证,故可以认定淡某甲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次数非常多、持续时间特别长。第四,从作案手段看,淡某甲在被害人幼小无知时采取用鞭炮恐吓、给零食吃、给零钱花、给游戏机玩等手段相胁迫、引诱,让被害人为其口交,长期、多次对被害人实施猥亵。随着被害人年龄逐渐增长,身体有了一定程度发育之后,淡某甲开始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当被害人懂事后不愿到淡某甲的房间被其奸淫时,淡某甲以给被害人写威胁信等方法,扬言公开被害人被其奸淫之事或者告诉被害人家长,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迫使被害人忍辱屈从,实现了对被害人的长期奸淫。淡某甲采取的胁迫手段还有逼迫被害人书写借贷关系根本不存在的巨额“欠条”,如果被害人不愿意被奸淫,就逼迫被害人还债;逼迫被害人书写按时到淡某甲房间供其奸淫的保证书;对奸淫被害人的过程进行录像,以公开奸淫录像继续胁迫被害人;扬言用注射器给被害人注射药物,逼迫被害人就范;等等。为了长期奸淫,淡某甲还采取“以旧骗新”的手段,胁迫已被其奸淫的幼女将毫不知情的其他幼女骗到自己房间内进行猥亵、奸淫,再以胁迫手段控制被骗幼女继续供其猥亵、奸淫。其中,黎某某、淡某乙都曾被胁迫充当过淡某甲的诱骗工具,而蒙某甲、蒙某乙、周某某都是以此方式被骗后遭到猥亵、强奸的。第五,淡某甲还多次对两名甚至三名幼女同时进行猥亵或者奸淫。第六,从危害后果看,据以上被害人亲属反映,这些被害人平时都沉默寡言,成天心事重重,学习成绩下降,特别不愿意和男性相处,甚至不与自己的父亲说话。有的被害人因被奸淫,经常很晚回家,甚至整晚不回家,回家之后无论被父母怎样问、怎样打都默不作声,不敢说出自己去了哪里。有些被害人性格孤僻,怕外人的眼光和议论,以致案发后举家迁往外地租房居住,不敢回老家。案发当日,淡某乙在长达8年被猥亵、奸淫之后,面对淡某甲再次到学校门口相逼时,终于无法忍受而痛哭起来。其同学将此事告诉了淡某乙的母亲,在母亲再三追问下淡某乙才说出了其被淡某甲强奸的事实,至此才案发。由此可见,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因淡某甲的长期奸淫而受到严重摧残。综上所述,被告人淡某甲人格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大,所犯强奸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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