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先后嫖宿同一幼女的,既要区别于一人嫖宿又要区别于轮奸情节
根据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并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没有对嫖宿幼女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但对常见量刑情节的规定同样适用。该意见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性侵意见》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中,被告人赵祺勇、蒋明科先后嫖宿12周岁的幼女,其社会危害性要大于一人嫖宿的情况,但与中轮奸情节相比,其对幼女的侵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相对小一些。在量刑情节方面,本案既有从重处罚情节,也有从轻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是二被告人均系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做模范守法的典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表率,其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与普通公民实施性侵害犯罪相比,社会影响更为恶劣,依法应当严惩。从轻处罚情节是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告人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开庭后二被告人均不同程度翻供,故不予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罪责相比较,赵祺勇系犯意提起者,且负责联系嫖宿对象和支付嫖资,罪责大于蒋明科,量刑上也应当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