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作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量刑,应当结合被告人的动机、手段、侵害的对象、危害后果、被告人一贯表现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被告人乐燕自幼未受到父母的关爱,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时已经怀孕。对于乐燕的量刑,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从轻处罚,理由是:乐燕系非婚生子女,自幼主要由其祖父母抚养,未接受应有的学校教育,16岁左右即离家独自生活,其本人的成长经历值得同情,同时其又为怀孕的妇女,对其判处较为合适。另一种意见认为,乐燕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为吸毒和游玩而置一个母亲的责任于不顾,多次将本应用于孩子基本生活的救济金,用于自己吸毒和消费;其外出期间的基本活动领域经查都离家很近,但仍长期不回家照料孩子,同时在民警、社区干部和亲友询问孩子情况时,其也以谎言敷衍以对,乐燕的不作为情节是十分恶劣的,应当从严处罚,鉴于其系怀孕妇女,可判处。
对此,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抚育未成年子女不但是人类社会得以繁衍发展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人伦准则,更是每一位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个人的文化、受教育程度、经济条件乃至境遇的不同,均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刑事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惩治犯罪,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补偿被侵害的法益客体,同时,维护人类的基本道德底线,也是刑事法律不言而喻的基本价值功能。在当前各国均不遗余力地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潮流下,严厉打击违反基本伦理准则、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生命的行为,符合人类普遍的价值标准,本案受害对象是不满3岁的儿童,两被害人均系幼年,在独立的封闭空间内,因缺少食物和饮水饥渴致死,其尸体被发现时已呈干尸状态,死状惨烈。虽然本案系不作为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相对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稍轻,但毕竟造成了两名幼童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不仅违背了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同时也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因此,虽然乐燕认罪态度较好,但无任何法定从轻情节,总体上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也十分恶劣,论罪应当严惩。鉴于乐燕系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照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处被告人乐燕无期徒刑,终身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