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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应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发布时间:2016-02-25 08:46:15

庭立方:有观点认为,贪污犯罪行为人骗取财物只能是骗取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如果所骗取的是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则不能构成贪污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并未将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局限于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通说认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也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实践中,认定以骗取手段所实施的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时是否利用了其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而与被骗取的公共财物是否是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无关。即公共财物是从本单位或本人自己手中骗取,还是从其他单位或他人手中骗取,只是具体认定事实方面的差异,并不影响骗取的本质,即所骗取的都是公共财物,都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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