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明确指出了玩忽职守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说,普通老百姓是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那么,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包括哪些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玩忽职守罪的相关知识,供你学习参考。
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包括哪些?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本罪的主体。
(2)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谓“不履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未履行根据职责应当履行的职责。“不正确履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
2、主观的构成要素。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附: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电视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官员因玩忽职守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玩忽职守罪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玩忽职守罪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咨询庭立方,他们会为你带来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