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我国理论界影响越来越大,它对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也不仅仅局限于理论层面,而已经进入到实践领域。相信在不久后,这套犯罪论体系贯穿到刑事司法实践当中,而处于这个时代下的我们也应该要了解这一体系。接下来就由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一些关于犯罪构成三阶层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要件为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总则与分则统一规定的,而不是仅由分则条文规定。因此,不能认为分则条文都完整地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例如,各种犯罪的故意内容,必须同时根据分则对客观构成要件的描述和刑法总则第14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二、犯罪构成三阶层是什么?
德日刑法中采取的“三阶层说”,其将犯罪构成认为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构成要件违法性;构成要件的有责性。并且其三者具有程序上的递进关系。这与我国的四个构成要件共同一并审查的司法程序是不相一致的。换言之,其是一个动态的构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这也是罪刑法定的要求。我们可知,在法律的规定之前,必然有无数行为类型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应当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这就有立法者对于法律应当如何对无数的犯罪类型进行归置取舍,来定型于法律之中成立犯罪的问题。
主流学派认为,实质的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就是侵犯法益的行为。但仍然必须注意时间性与空间性以及法律例外的问题。
相关案例:
15周岁的A女被“正式”录用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之一,是每天下午5点左右,以步行方式将30万左右的人民币从某储蓄所送到某银行分理处.某日在送款时,A遇到了4位同乡(均达到刑事法定年龄).A提议,4位同乡假装痛打A一顿,将30万人民币“抢走”,然后5人分赃.4位同乡接受提议,事后,A向单位谎称30万元被抢.我国现行的犯罪论体系与共犯理论,将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作为构成要件和成立条件,A因为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可能与4位同乡构成共犯.于是对4位同乡的定罪遇到了不可克服的困难.如果采用德国、日本那样的犯罪论体系,将自然人本身及其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使构成要件成为违法类型,将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作为责任要素,那么,就可以肯定A与4位同乡的行为构成的共犯(A为实行犯),只不过由于A没有达到责任年龄而不承担责任,但其他4位同乡依然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在司法实践中,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者是一个逐渐考量的过程,当符合符合性后,再考量违法性;符合违法性,再考量有责性,而非四要件说一般一起考量;个别情况下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具体运用到当事人身上会有出入的。以上就是有关犯罪构成三阶层的相关法律知识,如若您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