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7-10-04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向法院起诉何了,那个法院就具有这个案件的管辖权吗?。那么,平常我们经常听到的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具体是指什么意思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的区别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的区别
根据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相关知识:管辖恒定的情形
1、诉讼标的额的变化;
2、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法院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发生)。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以上三种情形都不会引起法院管辖权的变化,以原法院为准。
这主要是为了体现一个诉讼效率的问题,每级法院均有其专门的业务,如果大量的这种案件都由上级管辖,那么就增加了上级法院的压力;对当事人而言,也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负担,比如交通费,时间因素等。但如果当事人故意规避的情况除外。
综上所述,管辖恒定由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相辅相成,不仅帮助当事人减少诉讼负担,同时也帮助法院提高了诉讼效率,让法院能够运转的更加高效有力。以上就是关于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其它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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