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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贿赂罪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7-10-31 12:24:43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并未将斡旋贿赂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罪名,斡旋受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犯罪形式,一般以受贿罪论处。对于斡旋受贿,相关司法解释又有怎样的规定呢?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斡旋受贿罪司法解释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贪污贿赂罪7.jpg

一、什么是斡旋贿赂罪?

斡旋受贿罪也有称间接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

二、斡旋贿赂罪司法解释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于斡旋受贿罪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并未出台任何关于斡旋贿赂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但这并不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斡旋受贿行为作出认定。关于斡旋贿赂罪的相关处罚措施,亦可参照受贿罪的具体处罚措施加以学习了解。以上就是有关斡旋贿赂罪的司法解释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斡旋贿赂罪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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