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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公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非常必要的的

发布时间:2017-12-17 19:00:53

一般说来,任何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但是在哪些情况下公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非常必要的呢? 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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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代理人参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最早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可被委托的代理人的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的有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

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在下列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

(1)无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2)被害人不能出庭或不便出庭,主要是指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某些案件涉及到被害人的个人隐私,被害人无法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3)被害人对公诉持有异议的案件,有的公诉案件,被害人与检察机关的意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员在向法庭起诉时,不能充分表达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有必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以充分表达和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4)由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案件认识的深化,案件的性质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原来属于自诉范畴的案件,有可能转为公诉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原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就变成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差异较大,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5)被害人认为需要特别维护其某些具体的合法权益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哪些情形下公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非常必要的相关法律知识,相信你对此疑问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前来咨询庭立方的刑事律师,他们会提供给你专业的解答。最后,感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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