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计算机数据能否作为证据

发布时间:2017-12-18 18:36:53

随着电子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各样的多媒体工具正在不断丰富和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同时也极大地冲击了传统证据类型,审判实务中电子数据证据如何运用已然成为民事诉讼前沿的热点问题。新《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电子数据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类型予以肯定,但是对其概念的辨析、实务中如何保全和认定等问题却语焉不详。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刑事证据收集1.jpg

从计算机数据的技术特征看,需要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1.计算机数据具有客观真实性,符合证据的本质属性。客观性是证据的根本属性,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虽然计算机数据存在人为篡改而不容易核查;在人类无意情况下也会出现差错,在技术故障影响时咀导致问题,但是,计算机数据的问题也和其它证据一样都难免是百分之百的准确无误。除此之外,汁算机数据也是最符合证据客观真实的证据;计算机数据可以长时间无疑地随时加以重复再现,既不会像物证——样随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物证会损坏甚至变形而汁算机数据不会;也不会像书证—样产生笔误甚至损毁;计算机数据是什么样就永远保持怎么样;不会像证人证言一样被误传误导,计算机数据永远保持最本真的状态。计算机数据只要符合科学原理进行操作,安照既定程序进行启动,不管任何人,在任何时间,输入什么样的数据就能得什么样的结果,计算机数据能够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证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揭示了事物的过程结果。既然计算机数据同样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忠实于事物的内在实质,受人的主观性影响比较少,而技术的精确度比较高,这样,计算机数据就与证据的实质相符合;同样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状况,起到“以已知推断未知,以证据推断事实”的作用。

2.承认计算机数据为证据,符合目前立法的现状和趋势。计算机数据是新科技发展的产物,传统的证据规则无明文规定计算机数据的问题;因此,如何规范计算机数据就必须在证据规则上加以明确。计算机数据是否证据就当然是首当其冲的焦点。国际上相关立法均不约而同的确立规则认可计算机数据为证据。例如联合国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在应用有关证据的任何规则中,不应否认一条数据信息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1968年的《英国证据法》第五条规定,可以采纳计算机输出的抄本文件的物质作为证据,解决了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无法适应计算机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弊端,从而顺应于计算机数据的技术特证和发展趋势。香港明文规定,“电子记录不能因为它仅仅是电子记录而被法院拒绝接受为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

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如果是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须经公证机关作相应公证。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计算机数据能否作为证据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