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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18-01-11 18:24:53

现在有很多犯罪分子为报复社会实施了很多危险的行为,该行为造成了许多无辜人员的伤亡,因此。国家针对这项行为称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关于这项罪的相关内容庭立方小编已经为你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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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量刑:

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立案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适用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通过上述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想必大家对这些内容都已经掌握了,我们从量刑、立案标准、定义等多方面了解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于本罪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如果你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来电庭立方的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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