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有太多的组织,有一些组织是非法的,组织的创立就是为了收取一些不合法的费用,比如保护费之类的,而这些组织就是我们所谓的黑社会,当然还有很多非法的组织,这些组织的创建对社会的危害巨大。那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怎么判刑?庭立方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构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体
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并参加其活动。
客体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此前公布的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一条,以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的立法解释,都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经济实力、行为方式等方面作出相关解释,唯一的区别在于:非法保护(俗称“保护伞”)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条件。司法解释将“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没有“保护伞”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立法解释则将“保护伞”规定为或然性条件,没有“保护伞”同样可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应当根据修正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责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罚
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并处;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通过上述材料介绍后,我们可以知道,组织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相信大家看完上述材料后,大家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罚标准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已经有所了解,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疑问,请咨询庭立方的律师,他们会为你们进行专业的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