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事万变,有很事情本身的性质很特殊的话,就要特事特办,对来说也是一样,有些犯罪嫌疑人本身的特殊性,警察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刻逮捕,这时候就要对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场所进行监视。监视居住能否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庭立方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相关知识
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根据《》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上述材料介绍后,我们可以知道,监视居住不能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相信大家看完上述材料后,大家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已经有所了解,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疑问,请咨询庭立方的律师,他们会为你们进行专业的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