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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概念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1-29 18:36:53

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审查起诉机关,对于公诉案件是否需要提起公诉,需要人民检察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认真审查。如果证据不足的,需要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是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法定不起诉。那么,法定不起诉概念是什么?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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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一规定表明,对于具备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无罪;对于其他情形则应当终止案件的审理工作。可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第15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

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有很多种,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决定法定不起诉,但是当事人或者被害人对此决定不服的,是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满足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起诉。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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