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是与法定不起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当事人虽然没有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但是如果犯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是可以视情况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这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权的表现,那么,酌定不起诉的概念是什么呢?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酌定不起诉是一个于法有据的概念,它来自《》第173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又叫“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由此来看,酌定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酌定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程序性处分权,吸收了免予起诉的合理内核,是起诉便宜主义在中国大陆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该制度不但能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权,而且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水平。
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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