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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法定分类

发布时间:2018-01-30 09:12:53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人民法院要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是需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需要排除合理怀疑的,不同的证据其法律效力不同。那么,刑事证据的法定分类有哪些呢?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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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物证

书证:思想和内容。

物证:物质属性和外部特征。

2、证人证言

形成过程:感知--记忆--表述

形式:口头、书面、音像资料。

3、被害人陈述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分析判断、诉讼请求。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仅有共犯的口供,也不能定案。

孤证不能定案。

5、鉴定意见

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主体:办案人员。

勘验对象:现场、物品、尸体;检查对象:人身。

方式: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注意光盘:判断其种类时要和具体的证明对象联系。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对于没有证据的案子的,人民法院是不需要作出无罪判决的,不管是什么案件,都是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会判决的。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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