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如果不符合的,应当不批捕。那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还会继续侦查吗?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可以补充侦查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怎么补充侦查?
1.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对本院侦查部门(反贪局、反渎职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2.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部门提供协助。
补充侦查的时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两次退补,仍不能查明案情的怎么办?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
改变管辖的案件,怎么补充侦查?
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补充侦查的,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
首先大家一定要知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并不代表这案件就可以结案了。因为有的时候人民检察院不批捕是因为证据不够充分,如果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补充证据的话,在必要的时刻还是会对进行刑事起诉的。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