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四川省公安厅组织召开全省视频会议,部署开展打击整治网售仿真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省公安厅副厅长袁刚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各地要坚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指示要求,充分认清形势,提升政治站位,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安部专项部署中来,扎实开展我省打击整治网售仿真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会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网信等部门,切实开展网上清理整治,督促有关企业、网络平台等及时删除违法信息,减少涉枪类信息发布。要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社会面清查收缴力度,切实强化源头清理,依法查处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要积极会同海关、邮政管理部门,加大对境内外流入通道及寄递物流渠道的查验查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斩断仿真枪流通渠道。
会议指出,各地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仿真枪认定标准》,准确把握仿真枪与玩具枪、枪支的界限,提高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要加大打击整治网售仿真枪工作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商家依法经营,不制造、不销售仿真枪,引导广大群众认清仿真枪危害,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进一步凝聚严管严控枪支的社会共识。
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对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打击整治网售仿真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
拓展阅读:仿真枪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术语解释
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