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 关于职工在被拘留、判刑后宣告、监外执行、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81]市劳资字第284号 1981年12月2日)
最近,不少企业询问职工在被公安、司法部门拘留、判刑后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应如何处理,经我们研究并征得市公安局、市高级法院同意,根据以往中央有关部门的有关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被公安机关拘留的,不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期间均应停发工资。经拘留审查确无问题的,凭公安机关的证明,可以补发其在拘留期间的工资。
二、对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根据〖56〗国一办罗字212号文件规定:职工被判处缓刑回原单位工作的,本着按劳取酬的原则及所任工作或职务,评定相应的工资的精神,可按照职工本人的一贯表现、犯罪情节轻重和所任工作情况,重新评定其工资等级。
三、对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根据〖57〗法研字12233号文件规定,职工在监外执行期间仍继续工作的,不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发工资,由各单位根据本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情节酌发生活费。
四、对于服刑期间依法获得"假释"的,根据〖55〗国一办司字133号文件精神,罪犯在依法获得假释后回原单位工作,可根据本人的工作能力和表现重新评定其工资等级,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等级。
此通知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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