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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6 17:35:43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好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下列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一、依法严厉查处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苏木)、街道、社区、嘎查、村(居)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依法从重处罚;暴力抗法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严厉查处拒不配合健康状况登记、隔离措施的行为。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我区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按照所在盟市、旗县(区)的有关要求如实进行健康状况登记,严格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居家隔离观察或者集中隔离观察14天。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进行批评教育,明确告知其违法后果,并全程录音录像;不听劝阻,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厉查处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频繁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没有造成后果的,明确专人负责管控,利用互联网和视频设备进行24小时监控;对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严厉查处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依法从重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或者故意毁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防护口罩等防护装备,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医用器材,生产、销售假劣防疫药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数额较大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法严厉查处利用疫情非法牟利的行为。经营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严厉查处涉及疫情的造谣、传谣行为。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依法从重处罚;编造、故意传播、散布虚假疫情信息,造谣生事、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八、依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行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九、依法严厉查处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行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特效药”等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防控疫情蔓延人人有责,打击违法犯罪全民参与。请全区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共同维护好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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