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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3 10:52:07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7.08.03

· 【字 号】内高法〔2017〕165号

· 【施行日期】2017.08.03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高法〔2017〕165号

各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各盟市人民检察院、呼铁运输检察分院,卫生计生委:

为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诊断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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