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及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
(1998年4月27日)
一、实施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满3000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伪造货币总面值在30000元以上或币量3000张以上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出售、购买或运输假币,以假币总面值1000元或币量100张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假币总面值5000元或市量5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假币总面值50000元或币量5000张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以假币换取货币的,以假币总面值10000元或币量10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假币总面值不满1000元或币量不满100张的,一般可视为“情节较轻”。
三、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以总面值2000元或币量200张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总面值10000元或币量10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总面值80000元或币量8000张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四、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变造后的总面值500元或币量50张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变造后的总面值3000元或总币量3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上述“面值”均以人民币计算,如伪造、购买、运输、出售、持有、使用、变造或金融工作人员用以调换的假币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应按照行为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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