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2-01-09 11:50:0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抢劫、盗窃、诈骗、

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


近来,本省有的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反映实践中出现了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意见不一。

为正确适用法律,省公、检、法第三次刑事执法联席会议讨论了此类情况。经研究认为,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债务人以外的人在债务人的教唆之下实施或者帮助债务人实施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明知债务人是为了消灭债务的,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