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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涉及烟花爆竹重大刑事案件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3-09-30 12:22:5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涉及烟花爆竹重大刑事案件的通报

(浙安监管危化〔2013〕17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涉及烟花爆竹重大刑事案件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3〕134号,以下简称《通报》),为深刻吸取教训,强化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加大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现将《通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狠抓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将至,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又将有所抬头,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及早做出部署。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努力完善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从严给予处罚,包括吊销相关许可证;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许可。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认真实施今年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布点和许可工作。严格控制本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数量,特别是对有违法违规纪录的零售单位要从严把关。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认真审查零售单位的安全条件,努力减少、杜绝民房内存放烟花爆竹、从事二级批发和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等行为。

三、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组织全面排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切实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要求,督促企业认真登记购、销烟花爆竹产品的规格、数量、产品级别、消费类别等具体信息,合理合规界定非法烟花爆竹,保障产品的可追溯性;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防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98号)要求,认真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防雷装置的建设。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涉及烟花爆竹重大刑事案件的通(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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