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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管制刑适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0 11:06:4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管制刑适用的通知》

(2013年9月10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依法推进管制刑的适用,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科学化、层次化刑罚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近日,市委政法委就全市政法机关依法用足用好管制刑,进一步推进轻刑制度改革作出统一部署。根据部署要求,现就我市法院依法推进管制刑适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对推进管制刑适用重要性的认识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通过社区矫正方法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同时,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规定禁止性义务,防止其继续犯罪。管制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为轻缓的主刑,它并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而是将其限制在一定的社会区域内进行监督改造,是我们党和国家依靠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监督改造犯罪分子的一项成功经验。管制刑的适用,能够有效克服监禁刑所带来的交叉感染和回归社会难等问题,也符合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管理模式,促进社会和谐。要充分认识依法推进管制刑适用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管制刑的适用落到实处。

二、明确适用对象,积极推动管制刑依法有效适用

管制适用于刑法分则条文法定刑中明确列有管制刑以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可能判处管制刑的犯罪。是否适用管制刑,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做到罪刑相适应。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且判处管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管制刑。对于未成年、老年、残疾、怀孕妇女、初犯、过失犯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告人,可考虑优先适用管制刑。但对被告人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不具备矫正帮教条件的,一般不适用管制刑。在推进管制刑适用过程中要准确领会立法精神,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三、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管制刑适用的配套措施

在依法推进管制刑适用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对可能判处管制刑的被告人应优先考虑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管制刑的案件,法院在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之外,还应当审查检察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对检察机关没有提出相关量刑建议,但认为可依法适用管制刑的,可以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进行社会调查。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需要作出禁止令的,在判决中要明确具体的禁止行为。针对管制刑的特点,要积极运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成功经验,依法从快审理案件。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做好对被判处管制罪犯的及时交接工作,确保管制刑的执行落到实处。

四、强化组织协调,确保管制刑适用取得实效

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管制刑的适用。要加强与其他政法部门的沟通,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着力解决好工作衔接、配合方面的问题,理顺工作关系,统一执法尺度,共同推进该项工作的开展。对存在的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各试点法院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市法院工作开展创造经验。市高级法院将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改革工作指导力度,不断推进和完善管制刑适用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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