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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6 15:54:59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2.26

· 【字 号】豫高法〔2020〕44号

· 【施行日期】2020.02.26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通知


豫高法〔2020〕44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现将有关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移送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案件,应当填写《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案件移送表》,按规定程序移送本院司法技术工作部门,并附下列材料:

(一)有关法律文书;

(二)既往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验)报告、影像学资料;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的申请材料或人民检察院、执行羁押的公安机关等提出监外执行的建议材料;

(四)申请继续监外执行的案件,应当提供罪犯监外执行期间的病历资料和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有关材料。

二、司法技术工作部门应当对移送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整并具备组织诊断条件的,应在收案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人,出具《医学诊断委托书》,委托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学诊断。

基层法院司法技术工作部门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或者重大、疑难及其他不适合基层法院委托医学诊断的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进行。

三、司法技术工作部门在委托医学诊断过程中应当做好与医院的联络工作,协助审判部门调取相关证据,完成材料交接,通知有关部门按约定时间将罪犯带至指定场所接受检查,配合并监督医学诊断。罪犯至指定医院检查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医学诊断意见书及相关检查(验)报告、影像学资料等由司法技术工作部门统一领取。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部门委托医学检查的案件,应当在医学检查结束后将案卷相关材料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

四、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收到医学诊断意见书后,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法医(或法医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临床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共同论证。本院司法技术部门法医力量不足的,可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按照《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法医技术人员名录》进行指派。

专家论证时应当对罪犯进行活体检查,并做好记录。

专家组论证的内容包括:核对罪犯身份,核查病情临床表现,审查诊断依据,判断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的规定,鉴别是否生活不能自理等。

五、专家组论证后,应当出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专家论证意见书》,参与论证的专家在意见书上签名。

《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专家论证意见书》应当包括罪犯基本情况、简要案情、病史材料、医学诊断意见、活体检查情况、分析说明和专家论证意见、签名及日期等内容。专家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论证意见书中分别写明。

六、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以患有高血压病、糖尿病、心脏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对罪犯短期内有无生命危险进行评估。

罪犯以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的,应当对其危险性进行评估。

七、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疾病组织诊断程序,经医学诊断后,再组织专家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鉴别;已治疗终结的,可以按程序直接鉴别。

罪犯因年老体弱申请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罪犯既往生活自理状况,结合鉴别时所见,综合判断。

八、专家论证结束后,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书制作《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结果通知书》,向移送案件的基层法院或本院审判部门送达。

九、罪犯或利害关系人对诊断意见有异议,提出书面组织诊断复核申请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并附以下材料:

(一)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复核案件移送函;

(二)组织诊断复核申请书;

(三)既往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验)报告、影像学资料;

(四)省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

(五)罪犯活体检查记录;

(六)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专家论证意见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十、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届满,需要再次进行组织诊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按第一条的规定由审判部门重新提起。

十一、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案件办理完毕后,应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立卷归档规定》,将案卷材料收集、整理后及时归档。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按照工作程序形成文书的自然顺序进行。

卷内材料应当包括: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案件移送表、生效的法律文书、相关病历及医学检查资料、医学诊断委托书、医学诊断意见书、罪犯活体检查记录、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专家论证意见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结果通知书等。

十二、邀请专家进行组织诊断的费用,人民法院应参照有关标准从办案经费中解决。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

附件:1._____人民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案件移送表

2._____人民法院医学诊断委托书

3.活体检查记录

4._____人民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专家论证意见书

5._____人民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结果通知书

6._____人民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复核案件移送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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