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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津高法〔2018〕65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第三分院,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各院,各区人民检察院;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铁路公安处,天津港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

  现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2018年4月11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公诉、自诉案件,但数罪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除外。

  第三条 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平区、南开区、红桥区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滨海新区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发生在其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辖区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侦查。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机关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审查批准。

  对于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

  第五条 侦查机关所在地在和平区、滨海新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分别由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侦查机关所在地在南开区、红桥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直接移送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由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侦查机关所在地在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直接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侦查机关所在地在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津南区、北辰区、静海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直接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侦查机关所在地在东丽区、宁河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直接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六条 各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选派业务骨干相对固定地从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提起公诉和审判工作,以确保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执法水平。

  第七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建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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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津高法〔2018〕65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第三分院,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各院,各区人民检察院;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铁路公安处,天津港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

  现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2018年4月11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公诉、自诉案件,但数罪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除外。

  第三条 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平区、南开区、红桥区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滨海新区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发生在其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辖区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侦查。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机关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审查批准。

  对于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

  第五条 侦查机关所在地在和平区、滨海新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分别由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侦查机关所在地在南开区、红桥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直接移送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由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侦查机关所在地在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直接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侦查机关所在地在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津南区、北辰区、静海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直接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侦查机关所在地在东丽区、宁河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直接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六条 各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选派业务骨干相对固定地从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提起公诉和审判工作,以确保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执法水平。

  第七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建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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