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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02 22:30:51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9.01.02

· 【字 号】宁高法〔2019〕1号

· 【施行日期】2019.01.02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

出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高法〔201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证人、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活动,全面推进庭审实质化,提高办案质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联合制定《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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