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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3 10:48:34
﹡ ﹡ ﹡ 公 安 局
登记保存清单
(公安机关名称和印章)
案 由
办案单位
持 有 人
性别
出生日期
现 住 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下列财物、文件进行登记保存。在登记保存期间内未经本机关批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编号
名 称
保存地点
数量
特 征
备 注
证据持有人: 见证人: 办案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证据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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