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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保存清单

发布时间:2020-06-03 10:48:34

﹡ ﹡ ﹡ 公 安 局

登记保存清单

(公安机关名称和印章)


案 由



办案单位



持 有 人



性别



出生日期



现 住 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下列财物、文件进行登记保存。在登记保存期间内未经本机关批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编号


名 称


保存地点


数量


特 征


备 注













































证据持有人: 见证人: 办案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证据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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