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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范本)

发布时间:2020-06-03 10:51:05

××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20××)93号

犯罪嫌疑人吴××,男,19××年6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县人,初小文化程度,职业游医,捕前住江西省××县××乡××村。

违法犯罪经历:1972年因盗窃、拐卖妇女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79年到××省××县××乡××村定居,19××年8月14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吴××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2月,犯罪嫌疑人吴××与原籍陈汉区隘口村有夫之妇汤××(33岁)非法同居半年后,汤××拐走了犯罪嫌疑人吴××的1200元现金及衣物等,为此,吴××非常气愤。同年10月,吴××到××××市贩卖猪肉时,猪肉被抢,吴认为是汤××从中捣鬼,准备对汤××进行报复。19××年2月,犯罪嫌疑人吴××在原籍二郎乡街上碰到了汤××,汤××表现出似要和犯罪嫌疑人吴××重归于好之意,提出向吴××借400元钱还债,并言明当晚在公路桥头接犯罪嫌疑人去其娘家。吴××将计就计,随手借给汤××400元钱。当晚,犯罪嫌疑人吴××身葳洗衣用的棒槌,依约到二郎河公路桥头等候,一直等到深夜未见汤××的人影,知道又上了当受骗,决心进行报复。19××年8月12日 ,犯罪嫌疑人吴××在××县城自由市场碰到汤××在此卖鱼虾,便骗汤××次日到××县白帽区。13日,二人一起从白帽沿公路向××方向步行卖虾,上午10时许,当步行到××境内“标蔡”公路120K+650M处时,犯罪嫌疑人吴××见此地山高林密,人烟稀少,乘汤××不备之机,迅速拿起扁担朝汤××头部猛击一下,汤××当即向石岸下滚去,幸而抓住了石岸上的茅草,未滚到石岸下。犯罪嫌疑人见状又用扁担向汤××的头部猛力击去,扁担击在石岸的石头上,当即裂成两片。吴××见汤××滚到石岸下,便丢下破扁担,溜到岸下,拣起石头猛力向汤××砸去,汤××边还击边向后退,当退到离石岸15米处的石头沟一块大石头处时,汤××倒在地上,犯罪嫌疑人吴××乘机猛扑上去用双手卡住汤××的脖子,汤××咬住吴××的左手大拇指,吴××即用右手卡信汤××的脖子,这时,汤××由于呼吸受阻,将口松开,犯罪嫌疑人随即松开右手护左手痛处,这时汤××用双手猛力抓吴××的脸及其颈部,并不断大声呼喊“救命”。犯罪嫌疑人吴××见汤××呼喊,便拣起一块石头猛力砸向汤××头部,当即鲜血直流,汤××奋力爬起来,将吴××抱住,吴××用力将汤××甩倒在地,并又拣起一块石头向汤××的背部砸去,后见汤××没有动弹,就将沾有大量血迹的白衬衣脱下,丢到离现场约7米远的树林里,赤膊逃离现场,次日凌晨被我局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汤××因颅骨粉碎性骨折和严重脑损伤死亡。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局长宋××(印)

××县公安局(印)

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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