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5-07-05 16:23:44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复[1995]3号
【发布日期】1995.07.05
【实施日期】1995.07.05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5〕94号《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违法所得”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