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复[1995]3号
【发布日期】1995.07.05
【实施日期】1995.07.05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5〕94号《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违法所得”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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