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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4-04-14 16:23:44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朱槠基 罗干等同志在全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法发[1994]9号
【发布日期】1994.04.14
【执行日期】1994.04.14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税务局:
现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槠基,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公安部副部长牟新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金鑫在1994年3月30日全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4月14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槠基的讲话
同志们:
我完全赞成罗干同志和几个部门负责同志的讲话。召开这个电话会议,是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非常重视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我们认为,如果对这类违法犯罪活动视而不见,任其泛滥蔓延,财税体制改革就有失败的危险。
公检法部门在打击破坏经济建设、破坏改革开放的犯罪活动中做出了很多贡献,特别是在最近破获了一些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及时把这些犯罪活动制止在开始的时候。对他们的工作应予表扬、鼓励。
我希望各地区、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认真贯彻这次电话会议的精神,贯彻国务院的指示,把这项工作抓到底。各地政法机关和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对于这种犯罪活动、犯罪团伙要追查到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而且要常抓不懈。这个斗争是经常性的斗争,当前,要特别注意在宣传方面把这个意义向群众讲清楚,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力量。但在宣传报道时,对犯罪活动的细节不要过多的描述,因为许多犯罪分子对这种犯罪并不熟悉,广为介绍就容易诱发犯罪。一定要使大家认识到假发票活动的危害性,这个危害比造假人民币厉害得多,人民币一张100元,假造或乱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能造成多少万元被侵吞了。对这种犯罪活动除依靠政治部门和税务机关严厉打击外,要发动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让大家都认识到这一危害对国家造成的损失的严重性。同时还要在技术手段上杜绝假发票泛滥的可能性。
发票方面的犯罪活动无非有两个方面:一是造假发票。这个比较好识别,现在的发票就有水印等防伪措施。从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印钞票的工厂印制,防伪措施会更完善。只要认真地检查,这种假发票是比较容易发现的。二是真发票填假数字。这要靠交叉稽核,现在的发票是四联,将来还要有七联的,其中有两联要交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两地或几个地方的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把假造的发票或假造的数字查出来,这个工作早就做了部署。现在由电子部、人民银行、航天总公司和税务总局配合,把全国税务机关联成电子计算机网络,大概在7月1日将有一批城市能够进入联网,也就是说发票通过两个城市的税务机关送到网络里去,就可查出发票所填数字的真假。不是只有一种手段,而是通过多种手段的相互配合,一定可以把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制止住。
希望各地区的负责同志,认真抓好这项工作,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保证我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罗干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电话会议,部署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的活动,很有必要,非常及时。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次会议很重视,朱#基副总理今天亲自到会,并作指示。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时期。作为今年几大改革举措之一的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就是要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增值税实行的是国际上通行的凭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的运行机制。发票管得严不严、好不好,不仅直接关系到税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进而还会影响整个经济改革的进程。新税制运行3个月来,从总体上看,情况是正常的、顺利的。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新税制的出台,普遍表示拥护、支持,反映良好。这说明新税制改革是成功的。但是,近来在一些地区也出现了一种新的动向,就是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假发票,以此进行偷税、骗税、走私贩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新税制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严重威胁。这种状况如不迅速加以遏制而任其蔓延,后果将不堪设想。发票既是商品交易中一种重要的商事凭证、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法定凭证和税款计征与稽核的重要依据,又是维系商品流转环节的重要“链条”。发票一乱,增值税的“链条”就难以维系,不但会危及整个新税制的贯彻实施,还将诱发其他活动,可以说是贻害无穷。因此,对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假发票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严厉打击,决不能手软。刚才,四个部门的领导同志就组织集中打击行动所做的具体部署,我完全同意。在这里,我强调以下几点: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性,充分认识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必须看到,开展专项斗争,遏制以至消灭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对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贯彻中央提出的“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二十字方针,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社会治安状况,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切不可等闲视之,掉以轻心。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把这次专项斗争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公、检、法、税四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精心组织,精心安排,严格督促,抓好落实。要迅速调集公、检、法、税各部门的精兵强将,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坚决把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势头打下去。对于大案要案,特别是对那些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增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以儆效尤。对典型案件要公审公判,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以案释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震慑犯罪分子。要发扬专政机关打击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发动广大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对检举揭发有功的要给予奖励。
三、综合治理,常抓不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惩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斗争将会成为一项长期的任务。这次行动仅仅是一个开始。今后,要根据以法治税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有效遏制各种利用发票进行经济违法犯罪的活动,逐步从根本上消除产生这类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条件。
同志们!希望大家认真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深入扎实地开展工作,确保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取得预期效果,为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和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非常及时,非常重要。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讲几点意见。
一、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性,以及严厉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是在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根据发票管理的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印制、出售或者转让发票。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发票的用量不断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大肆进行伪造、倒卖、盗窃各种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直接抵扣税款凭据的情况下,不法分子把目标重点转移到伪造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扰乱经济秩序,严重干扰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也为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贪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最近,#基、建新、罗干等中央领导同志对这一问题非常关注,多次指示对制售假发票的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最高法院对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极为重视,多次指示要坚决按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办,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此类案件的审判,并对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认真加以研究,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在此,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认真落实这次电话会议精神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把开展这场斗争当成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促进改革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依法、从严惩处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犯罪分子。这次电话会议之后,各级法院要迅速行动起来,按照会议的部署,精心组织和调配力量。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案件的审理,集中精力,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将下发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注意体现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和联系,互通情况,协同作战。对于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要抓紧审理,及时判决。要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对于非法印制、倒卖、盗窃发票的犯罪团伙和伪造、倒卖发票牟取暴利的以及累犯、惯犯,一定要依法从重判处,对于应当依法判处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要注意运用、等附加刑,决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要使这次集中打击,打出声威,坚决、迅速地刹住这类犯罪的势头。
三、各级法院要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法院要避免就案办案。各地应当搞好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最高法院将选择一些重大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中央有关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办案,宣传税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增强公民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和对发票的“识伪”、“防伪”能力。同时也通过办案,警告犯罪分子不要以身试法。各级法院还要认真做好司法建议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发票的印制、使用和保管,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审判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能作用。
同志们,今年是经济体制改革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一年。我们人民法院一定要密切注意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的新动向、新苗头,防微杜渐;对企图钻经济体制改革空子,进行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要给予迎头痛击,坚决把这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谢谢大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这次电话会议,目的就是对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按照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立即行动起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税务、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夺取这场斗争的胜利。下面,我就检察机关在这次斗争中的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近年来,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相当猖獗,而且有蔓延之势。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活动已向有组织化、经营化和公开化发展。个别国营或集体单位为牟取非法利益,也公开代开、虚开发票。假发票泛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1993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偷税案件7475件,追缴税款2亿多元,其中万元以上的案件5848件,比前年上升27.1%,百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40件,是前年的5倍。去年检察机关还立案侦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81件,破获骗税犯罪团伙6个,查获犯罪分子作案使用的假发票金额共计38亿元,已查实国家被骗税款2亿元。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分子作案的主要手段就是使用假发票偷税、骗税。今年年初实行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已经开始把作案目标转移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目前在广东、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广西等地都已经发现了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制定的改革方案,税制改革是今年改革的中心环节。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程。税制改革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整个改革的成败。增值税的改革,是税制改革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特别是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干扰税制改革的实施,直接威胁到国家财政收入;同时还为偷税、骗税、贪污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危害极大。因此,对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狠狠打击,依法严惩。
二、突出重点,狠抓大要案,加大打击力度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负有重要职责。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行动起来,全力以赴投入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中去,把打击这类犯罪作为当前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狠抓大要案,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的此类犯罪案件,特别是对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团伙犯罪以及利用地下印刷厂成批伪造发票等重大犯罪案件,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及时批捕起诉,不在检察环节上贻误战机。二是对利用假发票偷税、骗税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直接立案侦查。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从严惩处,决不手软。对于在查办偷税、骗税案过程中牵出的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案,要顺藤摸瓜,一查到底,一并追究。对重大团伙犯罪案件和法人犯罪案件,要集中力量,抓紧查办。三是要把查办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同当前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起来,注意追究与这些犯罪案件相关联的贪污、贿赂、伪证、包庇等犯罪案件。在办案中,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和行业腐败现象的干扰,对于阻挠办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分。办案中要注意追缴税款,绝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在专项斗争中,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要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与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打击合力。各级检察院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制定周密的行动方案,精心组织,抽调精干力量,争取在6月前向法院起诉一批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和利用假发票偷、骗税的犯罪案件,并抓住典型案件配合法院做好公开审判工作,造成打击声势,震慑犯罪,鼓舞斗志。要经常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做好案件的相互移送工作。检察机关内部也要加强协调配合,办理跨地区犯罪案件要树立全局观念,在调查取证、追捕逃犯等环节要积极配合协作,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扯皮推诿。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下级检察机关院查办有困难的案件,上级院要提上来直接查办或派出得力干部具体指导查办。
四、严格执法,正确运用法律对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或利用假发票从事偷税、骗税等活动构成犯罪的,要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犯罪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高检院和高法院正在进行研究,会后将作出司法解释。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贯彻执行“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坚决防止和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打击不力的现象,确保这场斗争取得明显成效。
五、要加强宣传和预防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解剖一批大案要案,以案析法,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干部群众提高对税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纳税和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提高对发票的“识伪”、“防假”能力。办案中要注意发现和研究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堵塞漏洞,建章立制,以预防和减少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的发生。
公安部副部长牟新生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电话会议,部署开展严厉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关于这项工作的总体部署,罗干同志还要作重要讲话,朱#基副总理还要做重要指示,这里我仅代表公安部讲几点意见。
近些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伪造、倒卖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呈现蔓延发展的势头。对这一问题,各地公安机关都很重视,积极与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持续不断地开展了打击行动,组织力量侦破大案要案,取缔倒卖发票活动场所,打掉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和窝点。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至1993年全国共查获私印私售的发票达638万份。1993年仅北京、上海市公安机关就查处伪造、倒卖发票违法犯罪分子3801人,收缴各类假发票15种18000余份。最近,广东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兜售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发现重大团伙犯罪线索,即由领导挂帅,组织专门力量侦破。朱#基副总理对此案很重视,指示公安部派人协助侦破。公安部随即派出工作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经过深入调查,一举破获了以林惠雄为首的制贩假发票团伙大案。据3月29日最新报告,已抓获主要案犯35名,捣毁地下窝点两处,缴获假发票1840本,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69本,制造假发票的公章55枚,现正在对制造假发票的地下工厂进行查抄清理。
今年国家实行全面税制改革,启用了新版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重大举措之一,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相当严重,一些犯罪分子已开始染指新版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年3月5日,犯罪分子从黑龙江省呼兰县税务局仓库盗走增值税专用发票8包共4万份。所以,坚决打击、遏制此类犯罪,是事关国家新财税体制的建立和运转,事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的大事。这一问题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朱#基副总理最近对打击假发票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严厉打击这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税收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今年4至6月间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这次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重点是大中城市和问题严重的地区,其他地区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打击的重点对象是: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印刷假发票的;以倒卖、伪造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利用假发票从事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以及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局会同高检、高法成立协调办公室,各地的税务、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组成临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打击中的各项工作。工作结束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领导小组写出总结报告。
在这场斗争中,公安机关要发挥好主力军的作用。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从保卫国家经济建设和税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开展集中打击的大中城市和地区的公安机关,要把这项工作列为当前的一件大事,主要领导亲自抓,积极会同税务等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的重点地区和重点打击对象,精心抓好打、防、管、建各个环节的工作。打击工作要有一定声势,务求取得成效。其他地区也要按照这次会议的各项要求,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绝不能使这类违法犯罪活动蔓延发展。
二、狠抓大案要案的侦破,增强打击力度。各地公安机关要与税务、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从调查摸底入手,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办法,广开渠道,汇集线索,大力加强侦查破案。对团伙犯罪和大要案件线索,领导要坐阵指挥,调集精兵强将,组织侦破。对于涉及几省或者特别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公安部,由公安部统一组织协调或派员协助侦破,力争在短期内破获一批有影响的大案,打出声威。在侦破大案要案时,要注意打击境外黑社会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对查获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要主动与检察院、法院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为了解决好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高法、高检将联合作出《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凡构成犯罪的案件,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要坚决移送检察机关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一般违法人员,也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处罚;对屡教不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一律予以劳动教养。一定要防止出现以罚代刑、处罚偏轻、打击不力的问题。
三、大力清理整顿发票黑市交易,加强经常性管理工作。
发票黑市交易是伪造、倒卖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直接影响到社会治安秩序。各地公安机关要抽调人力积极参加社会面上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缔这类公开倒卖发票的市场,堵塞销售渠道。对查获的倒卖发票人员,不能就事论事,要审清问透,深挖细查,力争从中发现重大线索,挖出犯罪团伙或窝子。清理整顿工作要和加强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巡警和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等各种社会面控制力量的作用,加强控制,掌握情况。发现苗头,就及时整顿治理,做到露头就打,不使其形成气候。
四、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当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与一些单位内部管理不严有很大关系,有的是内部职工内外勾结作案,有的是单位直接参与这种不法活动。因此,要减少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加强内部管理,除了税务部门要逐步建立起一套发票使用、管理、监督机制,提高发票防伪能力外,各部门、各单位都有责任做好这项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有对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责任,更要积极主动地协助单位加强管理,特别是对印刷、储存、销售、使用发票的单位,务必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把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五、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特别是增强遵守税法的观念,是这次集中打击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这次打击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同时,在侦破的案件中注意选择一些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以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金鑫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全国电话会议,其目的是部署开展一次全国性的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朱#基副总理今天新自到会并将作重要指示,罗干同志将作重要讲话,公、检、法三部门领导同志都要对开展这次专项斗争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部署。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这次会议精神,迅速行动起来,抓紧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开展这次专项斗争讲几点意见:
一、严厉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刻不容缓。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新税制实施3个月来,从总体上看是正常的、顺利的。人们普遍关注的物价问题,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收收入问题,均未因税制改革而带来不利影响。新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这说明中央关于税制改革的决定是正确的。
在新税制运行过程中,也陆续反映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大部分问题都已经得到了妥善处理。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这次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要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而增值税实行的是国际上通行的凭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的运行机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同一根链条,从生产到流通,从批发到零售,把各个环节紧密地连接起来,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造成“链条”的中断,税款的流失。因此,可以说,税制改革成败主要看增值税,增值税成败,关键在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种特殊作用,使我们一直把它和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进行监控,朱#基副总理也多次告诫我们要严加防范。最近以来,在广东、北京、上海、河北、黑龙江、广西等地已经发现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少数不法分子利欲熏心,以身试法,把犯罪的重点目标转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采用各种手段从事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牟取暴利,破坏改革。这种犯罪活动在有些地区已相当猖獗,并有蔓延之势。因此,必须对此有高度的警惕,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把这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打下去。这次公、检、法、税四部门联合行动,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斗争,是十分必要、非常及时的。各级税务机关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与公、检、法部门紧密协作,打一个漂亮仗!
二、认真贯彻执行四部门《通知》,夺取专项斗争的胜利。
为了进一步严肃税收法记,保证新税制的贯彻实施,坚决刹住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活动发展势头,促进税收与治安的综合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于4月到6日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这次打击行动主要 是在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活动比较严重的大中城市和地区开展,打击的重点是那些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印刷假发票的;以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利用假发票从事偷税、多抵扣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分子,特别要严厉打击那些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团伙。长期以来,公、检、法部门积极支持依法治税,取得了很大成绩,这次开展打击行动,是公、检、法部门支持税收工作,为新税制的实施保驾护航的重大措施。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此,我向全国税务系统提出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首先,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和广大税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当前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与公安、审判、检察机关组成领导小组,精心组织,严密部署,共同制订具体行动方案。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请示,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以取得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协调好各方面的情况,确保集中打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集中力量,重点打击。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公、检法机关紧密合作,严格按照四部门《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统一规定的时限和步骤进行,争取取得阶段性的成果。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对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或利用假发票从事违法活动,应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依照《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对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移送公、检、法机关处理,该判刑的要判刑,该予以治安处罚的要予以治安处罚,该送劳教的要送劳教,以达到惩处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特别是对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列入打击重点,从快从重处罚,惩一儆百,以确保新税制的顺利进行。
(三)结合专项斗争,开展专项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在继续做好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发售、使用工作的基础上,要结合这次打击行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防止利用假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不法活动。受外地税务机关委托检查本地企业开出专用发票情况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并以最快速度反馈给委托方。在不久前召开的税务局长会议上,我提出来,凡是委托你要查的事情,跟自己的事情一样,要重视它,而且要及时查核清楚,反馈给委托方。千万不要因为这不是发生在我这儿,是受别人委托的,我就马马虎虎,这是不允许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联要认真审核,对大额发票要重点稽核,对疑点要刨根挖底,不让任何违法者得逞。对所有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或利用假发票偷税、骗税的,务必紧追不舍,直到水落石出。这方面的问题将来可能更加面广量大,非集中相当力量,狠下功夫,下定决心,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解决不可,要抓住一个狠罚一个,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大造舆论,增强全社会依法使用发票意识。首先,要把宣传教育贯穿于发票管理的全过程,教育广大公民依法取得发票并正确地使用发票,发动人民群众协助税务机关对发票使用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这项工作今后要列入税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切实抓紧落实,争取在短期内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其次,要结合检查办案,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就案释法,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扩大社会效果。第三,要通过新闻媒介,宣传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采取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形式,为群众咨询解疑。对大案要案要严加惩罚,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起到震慑不法分子,鼓舞人民群众的作用。
我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纳税人和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下,只要我们努力工作,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发票管理会不断得到加强,增值税的积极作用必将得到应有的发挥,税制改革一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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