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0-06-03
﹡ ﹡ ﹡ 公 安 局 复 议 决 定 书
×公( )刑复字〔 〕 号
申请人(单位):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
申请人(单位)对本局 〔 〕 号 不服并申请复议。经审查,认为 ,根据 之规定,决定 。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申请人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暴力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暴力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