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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

发布时间:2020-06-03 14:38:49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

(××××)×刑复字第××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本院认为,……(写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具体情形)。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制订,供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中,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决定发回重新审判时使用。

二、在裁定书中,原则上应当具体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特殊情况除外。

三、本样式系按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的案件设计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未授权核准死刑的案件时,在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段,应当将“报送本院核准”,改为“报送本院复核后转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本样式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且无上诉、抗诉的案件时,对有关法院的称谓和案号应作相应的改动。

五、本样式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案件时,在审判经过段“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报送本院核准”之间,应当增写有关一审判决后上诉、抗诉和二审维持原判,或者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原判的情况。有关法院的称谓和案号亦应作相应的改动。裁定结果部分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表述:

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表述为:

“一、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或者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以及诉讼程序上均无错误,但二审裁定或者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高级人民法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或者判决);

二、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六、本样式适用于一案有多名被告人被原审法院判处死刑或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时,应当在首部分列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项,同时在其他有关之处作相应的改动。

七、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中,对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决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制作刑事裁定书时,应当参阅本样式,并在有关之处作相应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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