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提审、指定管辖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53(新增)
×××人民法院
改变管辖决定书
(提审、指定管辖用)
(××××)×刑×字第××号
×××人民法院:
关于……(写明控辩双方名称、姓名和案由)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由本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此案。你院收到此决定书后,即书面通知提起的×××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
样式53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制订,供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决定改变管辖时使用。
二、本样式专为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而变更管辖设计的。如系指定管辖,决定书的写法应当作相应的变动:
(一)文书名称写为《指定管辖决定书》。
(二)如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决定书可以表述为:“关于……(写明控辩双方名称、姓名和案由)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指定你院审判”。
(三)如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决定书则可以表述为:“关于……(写明控辩双方名称、姓名和案由)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指定你院将该案移送×××人民法院审判。你院收到此决定书后,即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如系自诉案件,此句应当改写为:应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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