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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或者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发布时间:2020-06-04 10:17:42



×××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54(新增)

×××人民法院

同意或者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字第××号

×××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关于……(写明被告人姓名和案由)一案请求移送本院审判的报告收到。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意将该案移送本院审判。你院收到此决定书后,即办理有关移送事宜,并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

抄送:×××人民检察院

样式54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上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不同意下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使用。

二、本样式专为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管辖设计的。如经审查,认为没有必要移送,文书名称应当改为《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正文中应当改写为:“经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移送条件,不应当移送本院审理,由你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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