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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发布时间:2020-06-04 10:25:33



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9-1

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案由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民 族

出生地

文化程度

职 业

工作单位

住 址

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期限

个月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批准人

年 月 日

本联存卷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9-2

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

( ) 刑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为 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本决定由 公安局执行。

(院印)

年 月 日

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样式49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本决定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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