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准许调查书(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准许调查书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申请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 ,作为一 案的辩护律师,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向本案的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院印)
年 月 日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准许辩护律师收集有关材料时使用。
二、样式中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的对象,应当写明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使用时应当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的辩护律师,一份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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