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建立罪犯逃跑报告制度的通知
([82]公劳管字第655号 1982年9月16日)
为了及时掌握罪犯逃跑的情况,现决定建立逃跑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发生罪犯逃跑,都要坚持一事一报。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在事故发生后,由监狱长(支队长、所长)政委署名,及时向省(市、区)劳改局作出关于罪犯逃跑的经过、原因、有关人员的责任和追捕情况的专题报告。
对重大越狱案件,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话向劳改局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越狱案件:
1.暴力越狱;
2.三人以上的集体逃跑,
3.死缓犯、犯、判刑劳改的“四人帮”帮派骨干分子或其他重要案犯潜逃的,
4.劳改工作干警、看押部队战士及其他职工等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私放罪犯的。
二、对重大越狱案件,省(市、区)劳改局在得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安厅(局),并用电话及时报告公安部十一局。同时,要迅速查明情况,向公安厅(局)、十一局写出书面的专题报告。
属于重大越狱案件的罪犯捕获后,省(市、区)劳改局也要及时报告公安厅(局)和十一局。
三、逃犯在社会上作重大、恶性案件的,原所在的省(市、区)劳改局得知告况后,应立即报告公安厅(局)和十一局。
四、本制度自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一日起执行。公安部原规定的罪犯逃跑后应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以及填报《罪犯逃跑报告表》《脱逃罪犯捕回报告表》等,仍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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