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445条的规定: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2.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残”,一般是指二等以上的残废。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挟嫌报复拒不救治的;阻止他人救治或者煽动他人不予救治的;故意给救治工作设置障碍的;因拒不救治引起官兵义愤或者引发严重事件的等。如遗弃病军人的主观动机恶劣的,拒不救治伤病军人多人或多次的,拒不救治重要伤病军人的,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等。
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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