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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5:39:41

依照《刑法》第438条的规定: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数额巨大的,战时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采取破坏等方法盗窃造成部队严重损失的,等等。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多件重要武器装备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特别严重损失的,等等。

《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量刑幅度,要注意区别情节,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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